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复审的法律依据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见本书第718页)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4月2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复审和撤销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
第二+四条复审的请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五条复审程序中文件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不符合条例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仍不符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应当写明复审决定的理由,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复审请求的撤回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三十六条 (见本书第718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发布)
一、关千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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