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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诉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19-05-23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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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诉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7当事人:胡勋璧、董从飞法官: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69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9697号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住所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诉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7当事人: 胡勋璧、董从飞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697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民初字第9697号

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勋璧,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霜青,女,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法务部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临)珞涵屯1-1-4号。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女,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法务部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之6。
  被告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B座6层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从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以下简称知音杂志社)诉被告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知音杂志社委托代理人陈霜青、汪丽萍,被告巧齐公司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音杂志社诉称,《打工》杂志是原告出版的系列刊物,该杂志是原告的汇编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创业招商网(网址为http://www.89189.com)上转载原告《打工》杂志自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刊载的27篇文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中国创业招商网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被告巧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在其经营的招商创业网上转载了原告19期杂志上的27篇文章,但涉案文章分别刊载在各期《打工》杂志,并没有单独汇编成册。被告没有在网站上使用原告任何一期杂志独创性的编排体系,且原告也没有取得涉案27篇文章的著作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21日,被告名称由北京易维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创业招商网网站由被告经营。
  原告在《打工》杂志刊载的文章页面的右上角标注了声明,内容为:“本刊严正声明:本刊致力于保护著作权,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未经签订协议,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本刊将依法进行追究。打工杂志编辑部”。
  2005年10月13日至11月7日,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创业招商网刊载了《聪明打工仔:帮人代领工资月收4000元》等27篇文章且未署作者姓名,上述文章曾刊载在原告《打工》杂志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打工》杂志、公证书,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汇编作品有三类:1、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汇编采用的独创形式享有著作权,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不受影响;2、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属于汇编作品。
  本案中,原告出版的《打工》杂志登载了各文章作者投寄的稿件,原告按照其独特的编辑方式,将不同作者的稿件汇编成各期杂志,故《打工》属于第1类汇编作品,原告仅对各期《打工》杂志所采用的独创性的编排形式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而对杂志刊载的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中国创业招商网上刊载了原告《打工》上的27篇文章,但并没有使用原告独创的汇编形式,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对《打工》杂志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  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  吕大鹏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侵犯 北京 北京市 妇女联合会 有限公司 杂志社 海淀区 湖北省 知音 科技发展 纠纷案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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