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7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北京天元龙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港沟15号邮融讯写字楼2层204室(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10层)。
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中里16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石怀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元龙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元龙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元龙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