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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 解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2 19:14
导读: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29日电(记者王研)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一年来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并进行剖析,希望个人或企业从中获得启示,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29日电(记者王研)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一年来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并进行剖析,希望个人或企业从中获得启示,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拒绝证据保全 承担违法苦果

案件:原告胡德银2005年取得“木制品贴木皮方法”的发明专利权。2007年5月,胡德银因玉溪玉达木业公司擅自使用其专利方法诉至昆明市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多万元。原告起诉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玉溪玉达木业公司生产产品的方法、产品实物以及生产经营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但玉溪玉达木业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以书面方式表示拒绝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

判决:尽管未进行证据保全,但法院依法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评析: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审理是重要环节,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是审理案件必须的程序性工作,当事人有义务配合。现在有不少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提出的证据保全等工作,从表面看一时出了口气,最终还是要承担违法的苦果。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来说,直接拒绝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或不予配合,不是明智之动。

“康王”是否被侵权 “驰名”认定成关键

案件:1997年云南滇虹公司前身获准注册了“康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的中西药及其制剂。其后云南滇虹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昆明滇虹公司使用。而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公司将国家相关部门核定使用在第三类牙膏、香皂的“康王”注册商标使用在洗发液(露)产品上。为此,云南滇虹公司、昆明滇虹公司认为,汕头康王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康王”标识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系自己生产,因此提起诉讼。

判决:昆明市中院判决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销毁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物;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0万元。

法官:通常只有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案中被告与原告是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如果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则不可能判定被告生产销售第三类洗发液(露)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第五类商品(药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关键在于原告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鉴于“康王”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社会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被告行为可认定为侵权。

销售假冒音像品 图书城承担责任

案件:2005年,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查获被告昆明新知图书城销售假冒“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等侵权音像制品共25900册,定价计49万多元。上述音像制品经著作权人即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鉴定,结论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品”,遂诉至法院。被告新知图书城辩称:自己销售磁带是受第二被告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委托进行的,因此,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在销售时并没有任何过错,第二被告弘文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判决:由于第二被告弘文公司下落不明、未作答辩,昆明市中院判决昆明新知图书城赔偿原告7万元。

法官评析:案件审理范围虽然涉及弘文公司,但就法律关系而言,是针对新知图书城是否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尤其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二被告弘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本案审判的范围已不再涉及弘文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此外,新知图书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磁带有合法来源。案件启示社会大众:当前信息传播速度和物流速度快速提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保证所销售的出版物的合法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室内装饰有著作权 乱用照片应担责

案件:2003年原告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公司与曲靖云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委托合同和承包合同,原告为该公司位于曲靖阳光花园的样板房进行了设计和施工。被告昆明聚思堂室内装饰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设计施工的上述样板房进行拍摄,并在其制作的照片、广告宣传册上注明:这5张照片是玉溪大营别墅、昆明阳光果香、美仑花乡的案例,该广告宣传册由被告在其他小区散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判决:被告聚思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超凡意匠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进行书面致歉;被告聚思堂公司赔偿原告超凡意匠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

法官评析:本案关键在于装修实例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享有著作权究竟属于哪一类型作品?法院认为,原告超凡意匠公司设计施工的房屋内部装修装饰,其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且具有可复制性,应属于立体造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归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被告聚思堂公司未经许可,拍摄原告部分房屋装修实物,擅自在自行印制的广告宣传册上作为自己公司装修的案例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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