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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册里"嫁接"同行资料 涂料公司被判侵权

2019-05-22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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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一家涂料公司将同行企业产品宣传册上大量的照片与文字原汁原味地移植到了自己的宣传册上,为此被同行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月7日,市二中院判定被告上海红魔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侵权,必须停止,赔偿原告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10万元。上海申得欧有
中国法院网讯一家涂料公司将同行企业产品宣传册上大量的照片与文字原汁原味地移植到了自己的宣传册上,为此被同行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月7日,市二中院判定被告上海红魔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侵权,必须停止,赔偿原告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10万元。
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是十多年前在上海注册、生产墙面涂料与保温产品的一家德国独资企业。2004年,申得欧公司印制了本公司的产品目录和宣传册。数月后,申得欧公司在涂料市场上多次发现一份上海红魔涂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这本宣传册使用了申得欧公司宣传册上的数十幅产品照片及2000多字的文字资料,其中有10余幅照片还被使用在红魔公司的网站上。申得欧公司为此起诉到上海市二中院,请求判令红魔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3万元。
红魔公司对此却不予认同,认为申得欧公司对上述照片及文字不享有著作权,红魔公司宣传册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且制作发行早于申得欧公司,故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二中院认为,申得欧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照片中,除了8幅未能提供底片已经放弃主张外,其余数十幅都向法庭提供了底片和拍摄证明。虽然这些照片是该公司委托他人拍摄的,但拍摄方明确著作权归属为申得欧。著作权法的规定更为直截了当: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即为作者。两者所用的涉案照片,除色泽、取图范围、某些产品上的标记稍有不同外,其他均为一致。红魔公司对此诸多“相同”,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抄袭。
红魔公司以不具有独创性为由,否认申得欧公司对2000多字的文字资料享有著作权,但却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文字是申得欧公司抄袭他人所得而非原创,故这一辩解不能成立。
申得欧公司的产品目录及宣传册分别在封底标注日期2004年3月3日与2004年10月26日。红魔公司的宣传册上仅标有企业名称,未标明印制时间,也未能证明自己印制在先。红魔公司的 宣传册确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但该宣传册上印有红魔公司的企业名称,宣传的是红魔公司产品,又是以红魔公司的名义散发,因此红魔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在申得欧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红魔公司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系争作品的类型与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方式、性质、后果、申得欧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涉及的是著作财产权纠纷,故登报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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