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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工频发短信骚扰"情敌"被判侵权

2019-05-2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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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因怀疑自己夫妻关系紧张与张某有关,王某开始频繁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辱骂张某,并到张某的单位辱骂张某,致使张某的单位将张某辞退。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张某的经
中国法院网讯因怀疑自己夫妻关系紧张与张某有关,王某开始频繁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辱骂张某,并到张某的单位辱骂张某,致使张某的单位将张某辞退。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500元。
据了解,青岛市退休职工王某因丈夫曾提出离婚,便怀疑夫妻关系产生危机与青岛某招待所职工张某有关。之后,王某开始频繁地给张某发辱骂短信,并频繁地拨打张某及其丈夫的手机、家庭电话、单位电话,且在张某及其亲属、同事接听电话时,故意以下流的语言对张某进行侮辱,还多次到该招待所辱骂张某。因张某单位经常对外接待国内外新闻界人士,为防止王某频繁到单位辱骂张某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该招待所经研究决定停止了张某的正常工作。
2005年9月份,身心疲惫不堪的张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给自己讨一个公道!随后,她以“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损害了其声誉,并扰乱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王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解释,王某发短信、打电话的行为只有双方知道,没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或利用媒体进行传播。况且双方根本没有接触,并未造成对张某人格评价的降低的后果,故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随着庭审的进一步深入,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其手机中保存的来自王某手机的共计23条短信。从短信内容中能够反映出发送日期自2005年7月1日至9月10日,其内容明显带有侮辱、谩骂的意思,且所用语言低级。王某对该证据质证称,手机虽然是她的,但是由其侄子使用,这些短信中个别信息是王某发的,有些是其侄子发的。后王某的侄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王某是他姑姑,发给张某的上述短信全是他用姑姑的手机发的。
审理期间,张某又向法庭提供了两张录音光盘,该光盘录制了王某共计8次、长达近 1个半小时的电话中辱骂张某的录音、书面整理材料及张某手机清单中7月18日(1次,时长46秒)、7月21日(3次,共计时长942秒)、8月21日(6次,共计时长517秒)、8月25日(25次,共计时长204秒)、9月20日(72次,共计时长247秒)、10月9日(11次,共计时长384秒)王某给她手机拨打电话的语音通话清单。从录音中反映出的王某的通话内容仍然明显带有侮辱、谩骂张某的意思,且所用语言低级。
此外,张某称,王某从2005年5月份就打电话辱骂她。而王某则称,自己是从2005年7月底开始拨打类似的电话,到8月中旬一生气就拨打。另外,张某的代理律师于2005年9月22日调查张某工作单位四位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该笔录记载四位工作人员在2005年8月份期间,分别各接到2至4次一个姓王的女士拨打办公电话找张某,并说一些有关张某的很难听、低级的语言,同时还证明王某曾经两次到张某的办公室向其同事散布与张某有关的一些很难听的语言。
对于经济损失,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称,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为防止王某来招待所找张某,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经研究决定2005年8月17日开始停止张某的工作,并扣发其工资共计人民币5004.20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因怀疑是张某造成了其夫妻感情危机,而采取损害张某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报复,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给张某造成侵害,王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王某辩称的发给张某的短信是其侄子编发的,但审查这些短信的内容所使用的人称及语言,结合王某用其手机给张某手机拨打电话的语音通话清单,可以证明王某确实使用该手机,再结合王某通过其他方式对张某进行语言侮辱的具体情节,能够证明这些短信主要还是由王某所编发。张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损害了其名誉,且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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