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一年轻女子查出患有卵巢疾病,认为是某门诊部前期治疗过错造成,遂与丈夫连续3天在门诊部门前哭闹。医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患者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1万余元。3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虽不恰当,但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因举证不能,也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9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现年33岁的陈女士是南京市人,2005年4月6日因身体不适,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就诊。门诊部查出陈女士患有宫颈糜烂病,安排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护士对其进行了微波治疗,并让其服用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物。之后陈女士出现不适症状,虽经门诊部进一步治疗,但病情仍趋于恶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过协调,陈女士到其他医院治疗,原告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2005年10月,陈女士原发疾病基本治愈。但同年10月27日,陈女士又被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她认为该疾病系门诊部不当治疗行为导致,随即纠纷又起。
2005年11月1日至3日,陈女士及丈夫金先生连续3天在门诊部门前哭闹喊冤,称门诊部“用兽药给人治病”等等,造成众多群众围观。后经协调,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后因门诊部拒绝鉴定导致矛盾搁置。此间,陈女士夫妇还向当地电视媒体反映情况,电视台作了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对被告陈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虽然用词不够恰当,但是并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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