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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与凤凰台练歌广场著作权纠纷案

2019-05-2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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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北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00065号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花二路瑶泉新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经理。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与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当庭表述了自己的主张及意见,并核对了本案的证据,回答了本庭的提问,作了最后的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在被告经营场所,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毛宁演唱的1、晚秋;2、心雨;3、涛声依旧。原告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万元人民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擅自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证据二、音像协会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享有对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三、正版影碟。用以证明原告出版并发行的涉案三首MTV作品的正版光盘;
  证据四、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700元、购买DV带58元、包厢费250元)。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损失。
  上述证据虽然未有经过被告的质证,但是,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另,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其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且该行为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版并发行的两碟装《晚秋 毛宁》(共计25首作品,版号为ISRCCN-F21-96-335-OO/V。J6),其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由广州市新时代公司制作完成,相关的著作权由广州市新时代公司享有。上述作品包括由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涛声依旧。被告于2004年9月14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毛宁演唱的1、晚秋;2、心雨;3、涛声依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石家庄市公证处于2004年9月15日出具的(2004)石证经字第1314号公证书、中国音像协会2004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原告出版发行的两碟装《晚秋 毛宁》正版影碟为证。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证据,仅提供其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付的费用1。6008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享有对涉案3首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涛声依旧作品(MTV)的著作权,其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由原告制作完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其在经营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首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涛声依旧作品(MTV)。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当地经济和消费状况,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调查侵权和起诉而支付的费用1。6万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为1。6008万元,而其中250元为其在包厢所消费费用,不予认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5758万元。鉴于原告所主张的放映权,属于财产权,故对其提出的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未经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许可,不得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的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涛声依旧》三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为调查侵权和起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758万元;
  本案诉讼费7245元,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凤凰台练歌广场负担4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树志  
审 判 员 王玲丽  
审 判 员 程存杰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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