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琴,女,30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江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燕,女,25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安居小区1-7-202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振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苍南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