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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19-05-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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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204号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806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16204号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505C。

法定代表人曹兴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冠文,女,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庵一号。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大众点评网(网址为www.dianping.com)系我公司经营的网站。2007年底,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爱帮网(网址为www.aibang.com)擅自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在每段文字下注明来源于大众点评网,侵权字数共计370万字。我方发函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被告承认从大众点评网抓取信息,但以系搜索引擎类技术服务,已经提供网站链接为由拒绝删除信息。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侵权内容。2、在爱帮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承担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1.75万元。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收集的网友对餐馆的点评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点评内容相同或者类似,重复性高,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爱帮网是专业的生活类信息搜索网站,提供新一代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服务,从互联网自动抓取信息,进行分析、索引,整个过程自动完成,只提供链接和搜索结果的摘要,并且标注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用户需了解全部详细信息时,可点击上述链接地址访问来源网站。上述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我公司无法单独将某个网站的内容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被搜索网站如果不希望被搜索到网站内容,可以按照业内通用的技术规则,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禁止限制。我公司对搜索内容只提供相应内容摘要,不是全部内容。原告发给我公司的通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没有提供要求删除或断开的链接作品的名称或网址,而是要求删除与大众点评网相关的所有内容,上述要求我公司无法实现。此外,爱帮网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均注明了出处,原告要求我公司致歉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5年6月注册域名dianping.com,建立大众点评网,鼓励网友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对点评结果进行编辑整理,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并了解其他网友的点评内容。

被告经营的爱帮网的网址为www.aibang.com,在其网站简介上说明其为国内最大的生活搜索引擎,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为网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询,并获取其他用户的评价和体验。

2007年11月27日,被告针对原告此前的信函回复,表示收到原告于同年11月22日发送的信函,针对原告称爱帮网存在大量文字内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情况,被告表示,其作为专业的生活搜索网站,从网络抓取商业信息,不进行篡改和加工,在其网站展示,并标注了来源网站的链接,其展现和组织方式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类似,不存在侵权问题。

2008年4月3日,原告委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首先输入网址www.dianping.com,进入大众点评网,打开该网站的网友注册协议。协议明确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原告,用户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正式会员并使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条款内容强调会员在网站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和图片的版权归原作者和网站。最后注明网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在网站所附的版权说明中,亦明确任何会员的言论、文章和图片一经在该网站发表,该作品的版权除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均无偿转归大众点评网独有,任何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未经网站的正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随后,公证人员输入网址www.aibang.com,进入爱帮网页面,在搜索栏输入“港丽餐厅”,搜索到多家港丽餐厅连锁店的列表,点击排列第一位的“港丽餐厅来福士店”,出现在页面首部的为该餐厅的基本情况介绍,下方为网友点评,页面显示网站针对该餐厅的点评共计297条,当页点评共计15条。其中首部的餐厅介绍包括餐厅电话和地址,网友评定的就餐平均价格,停车位状况和服务项目的评定,餐厅简介等项目。

其中的餐厅简介内容为:

“‘新旺茶餐厅升级版’,东西都挺‘精致’的,品种比‘新旺’多,价钱‘比新旺贵’,蜂蜜厚多士‘久仰’大名,‘面包融合了蜂蜜’,放在嘴里‘很诱人’,酱烧茄子‘肥肥的茄肉拌着甜甜的酱汁十分入味’。店主力求上进,常推出‘新品’,环境感觉‘小了点’,饭点儿时人那叫一个‘多’啊,排队‘1小时’都别介意。”

以上简介中的内容与排列形式均直接照搬了大众点评网的内容与形式,很多词汇和语句使用引号标注,均系大众点评网总结自网友点评中的原词原句。爱帮网在上述餐厅介绍内容的右下方注明:“来源:http://dianping.com”,其中网址部分为虚写,可以点击进入来源网页。

当页15条网友点评内容文字最后有删节号,但都基本包含了原评点内容的主要部分。在每条点评内容的右下方亦均注明:“来源:www.dianping.com”,其中网址为虚写,点击可以进入来源网页。

例如用户Honey-fel的点评:

“昨天正好去和平影都看大灌篮,11点多的票子,看完直冲港丽拿了号。到2点才吃的饭,饿慌了,随便点了一大串。

蜂蜜厚多士,上面加了冰激凌,最外面那层脆脆的甜甜的,很好吃,很香,里面的则是柔软得很。嘿嘿!好吃!不愧是热门菜肴哦!

酱烧茄子,我很喜欢吃,甜甜的口感,香香的外皮,还有那么一小块肉肉,哈哈!下次去还是要点。[page]

菠萝包要了两种口味的,一个奶油的,还有个鹅肝酱的......”

用户肉豆蔻酸的点评:

“环境有点拥挤,尤其是人多的时候,感觉有点压抑。

超级喜欢吃他家的盐局手撕鸡,鸡丝很嫩,而且非常入味,又不是太咸。

其他的菜就没什么特别的印象了。

毕竟类似的餐馆很多,炒饭之类也无特色。

推荐菜:手撕鸡

标签:休闲、朋友聚餐、下午茶、可停车

交通停车:有地下……”

自第2页开始,每页最上端仍为与首页上方的餐厅介绍相同的内容,下方为15条点评内容,大部分均来自大众点评网,第2页有12条,第3页有14条,第4页有6条,第5页有8条,第6页有2条,第7页有4条,第8页有15条,第9页有12条,第10页有14条。后面页数的情形基本类似。双方针对公证的爱帮网中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的内容,认可其中55%的内容来自大众点评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大众点评网注册的相关材料,爱帮网公布的经营信息,被告回函,(2008)沪东证经字第1894号公证书在案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从公证内容看,爱帮网通过搜索抓取信息,只提供搜索结果的摘要,在公证时,对每条信息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删除最后20个字节(10个汉字),没有复制来源网站的内容。对此原告表示,针对普通网站的长篇文章,引用二、三百字都可能是合理的,但本案涉及的点评文字特殊,每段点评字数不多,爱帮网对每一段点评都大部分引用,超出了普通搜索的范围。原告表示,基于双方认可的55%的使用比例,每个商户的使用字数约为2.8万字,而原告公证中包含的餐馆共计132家,均存在此种情形,且尚有多家餐馆内容被使用的情况并未公证。被告认可针对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直接使用大众点评网内容的字数为2.8万字,但认为其余餐馆评论数量不同,使用比例不同,不能都认定为2.8万字,未在公证范围内的也不予考虑。

被告提交了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再次发给被告的信函,内容为发现被告直接或间接抄袭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的内容,曾经致函并多次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要求被告在同年1月17日前删除与原告域名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商户电话和地址等简介,商户图片,所有点评等。被告认为原告的信函不符合要求删除的标准,没有提供网站所有者的证明,没有明确具体需要删除的网页,而是要求删除与大众点评网相关的内容,原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阻止被告抓取信息,但原告没有积极阻止。对此原告认为,在原告提出删除要求后,被告仍坚持自己没有侵权,不予删除,已经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还提交了(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67号公证书,证实2008年6月16日,其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进入爱帮网网页,点击“使用爱帮前必读”,进入爱帮免责声明页面,其中第6项内容为:任何网站如果不想被爱帮收录(即不被搜索到),应该遵照互联网行业惯例,在其网站中使用机器人除外协议加注拒绝收录标记,否则,爱帮将视其为可收录网站。第7项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爱帮搜索到侵权内容,应及时向爱帮提出书面通知,并提供书面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被告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尽快停止收录。被告还公证了以苏浙酒楼国贸店为例的爱帮网近期使用情况,证实该店基本情况介绍的内容由爱帮网自己制作,未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点评内容使用了来源网站的内容摘要,且均对应链接地址,系搜索引擎的正常展示形式,点击链接后可以打开来源网站页面。在此次被告公证中,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依然存在,并可以链接显示。打开大众点评网站的机器人许可协议,显示原告并未禁止其他网站对其进行搜索。在公证过程中,被告亦要求公证人员进入百度网和搜狗网对上述餐厅进行搜索,以对比使用方式的不同。在百度网对于苏浙酒楼北京国贸店的搜索结果中,排列在第一位的是大众点评网,其下内容为:

“中午跟着长辈蹦来国贸,不为别的,就为一顿美食。本想去俏江南,后来有个叔叔看到此店,转战此地。我们7人,被安排在……苏浙酒楼,共17670人浏览,最近一月417人浏览,共31人收藏。对此页面有意见或建议,请告诉我们。2003-2008dianping.com……”

上述内容的左上角为大众点评网的名称,下方是大众点评网相关页面的链接地址,点击上述名称或网址,均可直接进入大众点评网进行浏览。

上述内容之后,搜索到的项目排列自第二位开始陆续为百度地图、中国经济网、网淘网、中国餐饮运营网等网站的内容,每个网站使用内容的详略程度与上述针对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基本相同。搜狗网搜索的情形与此类似。

被告解释称爱帮网与百度网和搜狗网使用了不同的搜索引擎,展示形式不同。百度是针对整个网页进行搜索,摘要内容比较宽泛;爱帮网是垂直搜索,所有相关内容和条目均可搜索到,但均只提供摘要和链接。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爱帮网的免责声明是单方面的,原告没有使用机器人协议,是因为被告没有在爱帮网公示其阻止标志,也不能就此证明原告放弃网站内容的著作权,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不拒绝其他网站进行合理的搜索和使用,但不能以搜索为名直接使用网站内容。被告公证书中的百度搜索,针对搜索到的每个网站整体内容只使用一百多个字,而爱帮网把大众点评网的每一条点评都直接大部分使用,涵盖了大众点评网相关的主要内容。从被告的公证书第12页也可以看出,爱帮网搜索到的百地通网站的商户点评为90个字,爱帮网引用了其中75个字,网民看到后已获取主要信息,不必再去原网站地址浏览。

针对被告所称垂直搜索技术及其使用情况,被告解释称,搜索引擎是从互联网抓取信息,程序没有分别,只是设定的目标不同。爱帮网搜索的技术特点是自动抓取深层数据,由程序控制对抓取的信息进行分析、选取和摘要,提供索引和链接。原告认为,垂直搜索可以细化搜索服务的范围,被告称搜索过程由程序自动控制,但该程序由被告设定,被告完全可以使用少量摘要内容,但其摘要的标准过宽,数量大,基本等同于直接使用其他网站的内容。被告仍坚持其提供的内容是摘要,并表示爱帮网现在已经对摘要的范围进行修整,限制在256字节之内,若原内容的字节少于此数量,则删除最后20个字节,可以促使网友进一步点击来源网站。

原告还提交了支付差旅费5657元、公证费2500元和律师费1万元的票据,证实其为此次诉讼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认为上述金额标准过高。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page]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对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的性质如何认定,二是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对上述内容的搜索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介绍和点评内容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原告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对上述内容享有著作权。

关于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的内容,被告认为餐馆介绍是客观存在的基本情况,网友的点评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点评内容相同或者类似,重复性高,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大众点评网的经营方式是鼓励网友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本案涉及的针对餐馆的介绍和点评系其主要内容。在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中,通过百度搜索某餐馆,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在搜索结果中排列第一位,与百度自身相关联的百度地图搜索都排列其后,上述结果能够说明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规模已经在相关生活信息服务类型网站中名列前茅,具有较大影响力。该网站通过对发帖积极的网友赠送餐券、增加积分、提高会员级别等方式进行鼓励,使网友点评提供的信息达到相当数量,该网站在此基础上对点评信息进行编辑整理,使网友可以通过网站整理的材料了解餐馆的经营地址、消费水平、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通过众多网友的点评了解商户的经营特色和服务质量。与传统的网站自身调查餐馆情况,自身撰写介绍文字的模式相比,上述方式最大程度地利用了网站与网友之间的互动机制,方式新颖,信息量大且相对客观,大众点评网影响力的形成源于其较早使用上述方式经营,拥有众多会员,并集合了庞大数量的点评内容。会员人数和点评集合的数量是否达到一定规模,是评价此类网站的标准。

本案涉及的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排列首部的情况介绍,二是排列下方的数条网友点评。其中情况介绍是大众点评网的工作人员在网友点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规整形成;对餐馆的点评是该网站的基础内容。点评的特点要求网友用自己的方式表达直接感受。虽然针对一个餐馆的多个点评内容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对菜品、感受等内容的重复,但即便针对同一款菜品产生相同的感受,因表达方式和能力不同,每个网友的点评内容还是各有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此类点评网站上,如果众多已经尝试过的网友针对同一种菜品发表的点评意见基本一致,更加说明评价内容可信程度高,使在网站搜寻餐馆的网友获得更加深刻的了解。因此,在此类运行模式的网站上,重复并不影响对每条点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认定。

虽然大众点评网在用户注册时明确成为网站会员,必须同意其在网站发表的内容的版权除人身权外的财产权利均属该网站独家所有,但实际上网站并不能禁止同一网友将相同的点评内容再上传到其他相同类型的网站,以向更多受众表达自己对于餐馆的感受。大众点评网只是通过注册协议获得了点评内容的使用权。该网站所作的工作是汇集点评内容,分类规整,参考网友点评内容,针对每一家餐馆在首部尽量详细地介绍基本情况,并在下方提供所有的点评内容。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包括客观存在的餐馆基本情况,也包括网友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点评。网站通过收集、选择和编排,将上述内容汇集整理成为一个整体信息。上述针对每一个餐馆的整体信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特点,原告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对上述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因点评网友已经在注册过程中许可大众点评网任意使用点评内容,原告对于上述汇编作品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不必再经网友同意。原告亦曾尝试将上述网站内容编辑成册,发送网友,以扩大该网站的影响。

二、被告经营的爱帮网直接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内容,构成侵权。

关于爱帮网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应看其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和过失。被告称爱帮网的定位是生活信息搜索网上平台,使用了新一代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整个过程自动完成,符合相关规定。

搜索引擎的使用系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迅速地查询并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的链接,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不应代替第三方网站直接提供内容。

对于爱帮网实际发生的使用行为,通过本案公证的证据可以看出,爱帮网中针对每个餐厅的页面,与一般搜索引擎体现的页面不同,在正常的搜索引擎网站的搜索结果中,直接罗列与来源网站对应的搜索结果,除了内容明显简短概括,来源网站的名称和链接作为主体,被放置在最显著的位置;而爱帮网明显对页面进行了加工,成为首部为简介,下方为点评的形式,并将每个信息的链接网址虚化,放置在右下角最不起眼的位置。上述网页体现出的内容并非搜索引擎服务一般性提供索引和链接的形式,而是直接系统地提供了内容,只是在下方放置了一个不甚清晰,极易被忽视的来源网址。如果把大众点评网涉案的每一家餐馆的介绍及点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信息,爱帮网使用了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包括全部使用了大众点评网根据网友点评总结的首部基本情况介绍,还逐条使用了网友点评的内容,被告所称的未全部使用,仅指每条点评最后删除了20个字节。通过上述本院查明部分所举例证可以看出,删除最后20个字节,对网友点评的内容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在网站查询餐馆的网友根据餐馆的基本介绍和多条点评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足以了解餐馆的基本情况和顾客评价,其搜索餐馆获得信息的愿望已经基本满足。虽然爱帮网最后明示了信息来源,也提供了相关链接,但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该网友需要详尽了解最完整的情况,否则不会再选择点击链接。

上述使用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明显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范围,使实际提供内容的大众点评网的内容被大量复制,在爱帮网直接作为页面内容使用。本案中作为例证的餐馆被使用的字数即达到2.8万字,同时公证被使用的还有131家餐馆,即便不是每家餐馆都能达到上述字数,亦数目可观,且原告陈述尚有多家餐馆内容被使用的情况并未进行公证。上述情形已经使得网友在爱帮网浏览即可获得基本等同于在大众点评网直接获得的信息,或者说获得了绝大部分实质性内容,加上爱帮网以同种方式使用了其他来源网站的内容,综合信息量明显大于大众点评网。

针对上述行为,爱帮网解释称其使用了垂直搜索引擎的新型技术,自动搜索相关信息。对此本院认为,技术的进步是无止境的,但技术不能被无限制地随意使用。垂直搜索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信息进行多层面多条目的搜索,使用者在设定搜索范围和摘要范围时可以进行调整,并非完全无法控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将来源网站的实质性内容直接复制到自己的网页,仅仅在每条内容后面加注来源,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服务的基本特征,直接复制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内容。被告自己亦称现在爱帮网已经对摘要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从被告公证爱帮网近期的网页内容也可以看出,其首部的餐厅介绍不再直接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原样格式,也增添了少量爱帮网网友的点评内容,搜索使用的其他网站的点评内容也较前缩短,可见被告对于搜索内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形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调整,被告也已经意识到无限制地随意使用来源网站的内容存在不当之处。[page]

互联网鼓励信息开放和广泛传播,也鼓励新技术的发展,但不能以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名义,随意将来源网站享有权利的内容大量复制使用,使之成为自身网站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对来源网站构成明显不利影响。被告提供的百度等其他网站搜索服务的结果,证实其他搜索网站链接提示清晰,摘要的范围有限,不点击进入来源网站无法了解实质性内容。这并不说明其他搜索服务网站不具备爱帮网的先进技术,而是其他网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不能过限,只在适当的范围内,以符合搜索引擎服务特点的方式进行使用。

原告公证的结果证明爱帮网的内容均来自第三方网站,且详尽到每一条信息的大部分内容,其中针对大众点评网使用的比例达到一半,可以认定为对大众点评网实质性内容的直接复制使用。原告曾经就上述问题致函被告,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但被告以爱帮网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权利为由,拒绝改变使用方式。被告在诉讼中以原告的告知函没有明确删除的标准,没有提供网站所有者的证明,没有明确具体需要删除的网页为由认为不符合通知的要件,但被告在回函中并未对原告的网站经营者身份提出异议,只是表明自己使用正当;而针对爱帮网的大量使用行为,原告很难明确具体需要删除的网页。在原告明确权利,提出被告使用不当,应当删除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以同样方式,继续大量复制使用原告网站的内容,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针对大众点评网汇编作品内容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可以使用禁止标志阻止爱帮网搜索一节,本院认为,是否使用禁止标志阻止搜索是原告选择的权利,爱帮网的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网站的基本形式和索引的范围,原告提起本诉的目的是阻止被告超出正常范围的使用行为,其本意并非阻止被告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在被告对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可以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应首先由被告对其网站的不当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调整,不应以原告未进行阻止为由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合理。本案的实质不在于是否可以进行搜索,而是对于搜索内容的使用能否超越摘要范围,能否在所谓的搜索页面直接提供来源网站的实质性内容。

被告针对大众点评网内容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诉请其停止侵权,被告应停止在爱帮网继续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内容。如继续使用,应限制在仅提供索引和链接,不提供实质性内容,不明显影响大众点评网经营的范围内。因上述具体标准如何确定无法在本判决中具体表述,被告应先行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与原告协商确定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式,亦可通过合作授权等其他方式获得原告的许可。被告虽称其技术无法控制搜索内容,但其在答辩意见中明确可以通过程序控制对抓取的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等工作,通过其公证的后期使用内容也证实其可以对爱帮网的使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调整,故实现上述要求并非不能。

被告还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获益均没有明确标准,本院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原告及被告网站的规模与影响,被告使用的形式和数量,其侵权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所诉20万元的请求标准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诉讼合理费用,被告亦应一并赔偿。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针对使用行为赔礼道歉,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限于使用原告网站的内容,也注明了出处,仅涉及财产权利,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爱帮网(网址为www.aibang.com)使用来源于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网址为www.dianping.com)中的内容。

二、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一万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二元,由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王克楠[page]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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