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8 16:28:2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知初字第250号
原告某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3楼。
法定代表人史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34号。
负责人:王xx。
被告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4019室。
法定代表人陈联玉,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传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斗星膜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某(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呈 虹
人民陪审员 尹 志
人民陪审员 陈 福 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