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6: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6-03-0122:17:35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榕民初字第67号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档、三档F号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3-01 22:17:35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档、三档F号。

法定代表人黄俭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雄,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系台江区华信音响店负责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1屯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97 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 黄毅

代理审判员 陈跃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33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