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4:10:3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舟知初字第9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3305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9号。
负责人林华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耐理,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拥有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2007年9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被告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在线播放服务。2009年9月29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50000元。
二、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针对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本调解书已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旭涛
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
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冷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