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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诉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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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诉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9-12-0215:11:22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莱中知初字第34号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法定代表人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11:22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34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社长、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被告菅元玲。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人民卫生与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菅元玲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48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尔云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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