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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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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9-12-2515:59:59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328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5:59:59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28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武汉绿色动力电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剑,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汉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25号。

负责人王时杰,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侵犯影视作品《法政先锋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组织原、被告举行证据交换。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店于2009年11月4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隧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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