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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风度二店、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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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风度二店、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9-12-3108:20:38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风度二店、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08:20:38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80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风度二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和平大道980号杨园新村C栋一层。

负责人袁胜利,经理。

被告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总经理。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玮麟,湖北高驰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风度二店(以下简称风度网吧)、武汉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网点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互动公司)侵犯影视作品《兰花劫》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峰主审,代理审判员彭露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卫国、被告长江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玮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度网吧、长江网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经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认证,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兰花劫》的著作权,TVB公司将上述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及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予我公司。2007年8月,我公司发现被告长江互动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长江星空网吧视频点播系统,将该影视作品提供给被告风度网吧,供该网吧以赢利为目的在线播放观看。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因被告风度网吧系被告长江网点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长江网点公司应对被告风度网吧的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风度网吧、长江互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兰花劫》一片;2、被告长江互动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被告风度网吧、长江网点公司对上述损失部分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江互动公司庭审口头辩称:1、原告网尚公司提交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作品中署名的著作权人有多家,且授权时间与作品完成时间不一,不能证明原告网尚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兰花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我公司没有向被告风度网吧提供影视平台,涉案影视作品不是由我公司提供,我公司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风度网吧、长江网点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网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权利证据,共4份:证据1、(2008)京证经字第12884号公证书,拟证明经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查证,TVB公司拥有电视剧《兰花劫》的版权;证据2、(2007)京东证内字第607号公证书,证据3、(2009) 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公证书,拟证明TVBI和TVBO都是属于TVB公司的附属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确认包括影视作品《兰花劫》在内的TVB影视节目版权由TVB公司享有,并由TVB公司将其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网尚公司;证据4、影视作品《兰花劫》的DVD光盘和购买发票,拟证明原告网尚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署名及作品内容。

第二组证据为侵权证据,共3份:证据5、 (2008)武二证字第1420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风度网吧在其局域网的电脑上提供影视作品《兰花劫》的在线观看服务;证据6、关于被告风度网吧的工商登记查询网页打印资料及企业登记信息表,拟证明被告风度网吧系隶属于被告长江网点公司的分公司;证据7、(2009)鄂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涉案的“长江星空”网站的ICP证号和视听节目许可证号、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等均属于被告长江互动公司所有。

第三组证据为合理费用证据,即证据8、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网尚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长江互动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其中第14550号拥有权证明书上未加盖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的印章,属于没有生效的文书。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涉案影视作品的完成时间已经超出了授权期限。证据3中的音像制品DVD光盘购买发票与本案无关,没有写明系购买《兰花劫》DVD的内容;但对《兰花劫》DVD光盘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DVD光盘是否为正版无法确定,DVD光盘外包装明确写明的是TVBI(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权, TVBI与中凯文化提供版权,故不能证明TVB公司享有著作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公证书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中间有许多的英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才能作为证据提交,其英文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所加盖的多枚印章不同,原告网尚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说明。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中的公证正文记载内容与现场保全记录的内容不一致,有些步骤在公证词中没有相关的记载;在证据保全时,公证员未检查电脑是否处于上网联机状态以及拍摄影像是否有预设内容,光盘也未进行清洁处理。因此,无法证明涉案网吧播放了涉案影视作品《兰花劫》。公证书附件2中没有加盖武汉市第二公证处的印章,不能证明该截屏画面打印件系该公证处公证员现场所获得的相关截图画面。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判决书中所列的证号确实属于被告长江互动公司所有,但所列“长江娱乐星空”不能等同于“长江星空网吧视频点播系统”,且该网吧视频点播系统也不是由被告长江互动公司经营。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其中的开票日期上写明的是2009年7月21日,距离公证行为时间达1年之久,也未写明是为本案公证行为所缴的费用,应与本案无关。[page]

合议庭经评议,对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6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1、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所作出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84号公证书。经审查,可以确认该公证书为原件,且属对境外公证、认证文书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该公证书属境外转递公证文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件,是否加盖钢印,因转递过程中的认证人已声明查证属实,故不影响其生效。其中公证内容能够与涉案影视作品中的署名、集数、演艺人员相互印证,并说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2、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607号公证书和(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公证书,系对TVB公司所出具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公证。经审查,两份公证书为原件,包括TVB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授权陈志云的委托书、陈志云签署的授权书等,以上文件均经境外公证律师予以公证,文件内容确认TVB公司授权其总经理陈志云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所有著作权事宜,并有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及加盖该公司的印章。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由TVB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书有陈志云签名,结合TVB公司董事会所作决议及董事会秘书的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加盖有TVB公司的不同公司印章,但陈志云签字的授权书代表了TVB公司对原告网尚公司的授权意愿,该授权书系TV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了境外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外证据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关联性。TVB、TVBI、TVBO在TVB节目版权证明书中均确认TVB节目版权归TVB公司所有,并办理境外公证、证明手续,也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3、关于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影视作品《兰花劫》的DVD光盘和购买发票的认定问题。因DVD光盘由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并标注有国权像字04-2007-1060号、文像进字(2007)1639号的批准文号及版权号,说明该片DVD版已经国家文化部门审查批准发行,出版手续完整、合法,应属正版光盘。原告网尚公司提交该证据系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本案有关,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DVD购买发票也为原件,内容为购买音像制品一套,能够与DVD光盘相互印证。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4、关于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2008)武二证字第14209号公证书的认定问题。经审查,该公证书为原件,公证书内容显示武汉市第二公证处依据原告网尚公司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周莉、肖红涛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芳、郑丽丽一同至被告风度网吧处,公证员监督操作人员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申请程序、公证过程等行为符合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所保全的证据来自被告风度网吧局域网内的电脑系统,与被告风度网吧是否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有关,其保全操作步骤、记录内容能够与公证光盘、公证现场记录一一对应。因此,公证书及附录文件真实、合法,是原告指控网吧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与本案有关。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5、关于原告提交的 (2009)鄂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问题。该判决书经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裁判文书内容与确认网络视听许可证号、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视听节目许可证号、ICP备案证号均属于被告长江互动公司有关,且属生效判决,其中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6、关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的认定问题。经审查,其原件属实,虽然开具时间与公证处进行保全行为的时间不同,但该发票的出具单位为武汉市第二公证处,与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系同一机构,所取得的公证书也作为本案证据提交本院并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本案原告网尚公司所支付的公证费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被告风度网吧、长江网点公司、长江互动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Broadcasts. Limited.)系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依据香港电影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证明:2007年TVB公司拍摄制作完成20集电视连续剧《兰花劫》。该片后经合法引进,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涉案《兰花劫》DVD光盘外包装显示署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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