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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运营私服游戏 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2015-01-1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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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概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后,然后授权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广、运营该游戏。被告人李某未经著作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

  案情概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后,然后授权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广、运营该游戏。被告人李某未经著作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服务器,在相关网络平台上设立充值账户,非法运营名为“极品勇者之塔”的私服网站,通过游戏玩家向被告人李某控制的相关网络平台账户充值而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另一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李某非法运行“极品勇者之塔”私服游戏,仍帮助其非法维护运营该私服游戏,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7万余元。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告人运行的私服游戏资源文件与被侵权人提供的游戏资源文件结构和内容高度相似,双方资源文件对应的游戏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指控要点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其中,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均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评析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计算机软件被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如同非法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一样,同样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为进一步明确侵犯网络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1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处罚标准,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用,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其他严重情节”,解决了无法或者难以查清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情况下的刑事认定问题,同时,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非法经营数额,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本案两名被告人分别涉及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14万余元、7万余元,均具备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的相应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罪刑恰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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