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全国首例涉及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将4家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二中院一审判决,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75万元。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独占享有《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北京优朋普乐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向电视机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赵立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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