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产生民事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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