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既不需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一般投稿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要求,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通知还指出,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搬运”新闻报道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确定著作权受到多少损失,还要先认定是否属于被侵害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2、具备独创性;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上面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那么,所谓的被侵犯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所侵权的被告当然就没有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旦被侵犯的,可以按照计算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按规定,被侵犯著作权的,一般有以下7种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方法,即:
1、被告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单位的作品时,根据作品类型的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互联网媒体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需要注意这些问题,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