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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区别

2021-05-2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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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异议程序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有人提出异议而启动的程序。而商标无效程序是指商标触及无效条款而被列为无效的程序。那么,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区别

  1、受理的时间点不一样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

  《商标法》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受理机构不一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后置程序不一样

  作为异议的后置程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区别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应对

  商标无效宣告申的情况的应对方式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区别有什么的内容。商标异议程序由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而无效程序的提起人也不限范围。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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