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① 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 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③ 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④ 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优先权不是专利先用权,应当注意这一点。
专利优先权可以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国际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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