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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2021-04-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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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他人不得随意刺探、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他人也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那么,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一、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构成要件不同

  商业秘密得满足构成要件才行,非公知性,实用性,价值性,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要件缺一不可。是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就看是否满足上述四个要件。

  而专利则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来确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实施的困难程度不同

  商业秘密的实施难度要大于专利。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概述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三、企业如何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

  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商业秘密是企业采取一定技术手段不被他人知晓的秘密信息,而专利一般来说都是公开的,因为专利要经过申请,在审核的过程要将部分信息予以公开。如果您对专利和商业秘密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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