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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021-03-3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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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利权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二、什么是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

  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三、专利权期限终止的情形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咱们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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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它本身应该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合理使用的种类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限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有12种,分别是: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中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复制,翻译,汇编等这些权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的适当引用笔者认为除了广告语,短诗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别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就你要评论或者介绍的某一个问题进行适当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不可避免是指在顺利进行新闻报道时难以克服的情形。例如,报道发生在会堂的接待活动时,主持人深厚所挂的国画被录制下来就属于合理使用。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为教材使用不管是内部发行还是出版发行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既然是作为教材,那么发行量必然会大,并且一定会收取高于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费,属于营利行为。⑦笔者也赞同此观点。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义务时因为一些必须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缘故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笔者认为该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如果用语营利也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⑾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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