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受限,或者说版权限制,是对版权的例外规定。版权法在规定版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使版权受限。
之所以会存在版权受限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发展,离不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及时广泛传播。版权作为对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在行使上不受限制,便会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其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作者自身。为了在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协调好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并兼顾社会利益,有必要对版权给予一定的限制。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法律原则在版权立法中的体现。
版权受限的具体情况以软件著作权为例,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一定限制。
(2)在保护期内,因教学、科研、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之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规定,除时间和地域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指对版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形式。
合理使用,亦称“公平利用”或“自由使用”。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无须经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作品,要求使用必须是非赢利性的,使用的数量、程度须与使用的目的相符,使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销售;同时还必须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只须向其支付报酬。适用法定许可的,一般是广泛、大量、反复使用而难以在每次使用之前都征得作者许可的作品。
强制许可,也被称之为“发放强制许可证”。通过法律规定,为了某种需要,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经使用者提出申请,可以由国家主管机关发放不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使用有版权作品的非独占性许可证。例如,为了教育和科学研究目的,在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强制翻译或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为了公众利益,强制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而继承人又无理拒绝发表的作品;等等。强制使用作品,须按规定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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