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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

2021-03-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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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一些作品的作者来讲,要像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的话是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作者的产品注册权是受到法律保护,而对于发表权也是属于一次性行使的所有权利。那么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

  首先,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1、着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3、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展览行为必然附带发表,所以推定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其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属于着作人身权,具有专属于作者的性质,不能转让和继承。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这种规定的言外之意显然是,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着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着作权继承人在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

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

  二、发表权是什么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着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事实上常常受到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的限制,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必须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民事侵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 法不再保护。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着作人身权,作者当然可以自由行使。

  三、发表权的保护期是怎么样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的相关介绍,对于公民来讲,作品的著作权和发表权都是受到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所以如果出现他人侵权的行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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