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商标权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排他性法律权利。
是一个集合概念,权利内容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诉讼权等多项权利。
这些权利中,商标专用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其所有人获得的权利远不止是“专用”,例如,当权利人在为商标权设定质权时,商标权人的权利涵括“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用权”及“诉讼权”等等,而不仅仅是“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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