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大股东抽逃公司资产案
原创公司法案例
案情介绍
近日,东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公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占资金18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东莞某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东莞某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新概念公司非法占用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余元的行为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悉,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悉,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相关法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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