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变更家具材料 家居公司被判返还货款
原创买卖合同案例
案情介绍
蒋某与某家居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定做一套8.3万元的实木橱柜。协议签订后,蒋某支付了全部货款。 家居公司上门安装橱柜后,蒋某认为橱柜所用材料并非实木,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订购协议,对方返还全部货款。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福州某家居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双方解除订购协议,家居公司返还蒋某8.3万元,并将安装区域恢复原状。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消费者所购家具材料显然是“实木”。而在施工中,家居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材料由“实木”改为“胡桃木防潮板”、“复合实木”等其他材质,且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蒋某仅为普通消费者,非专业人士,无法对“实木”与“胡桃木防潮板”、“复合实木”之间的差别作出明确区分,其签字验收显然是基于实木家具理解基础上的,并没有修改合同的意思。
判决结果
因此,某公司以蒋某签字验收为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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