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物业收停车费业主一审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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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6月23日,长沙市民张先生在枫林美景购买了一套房子 ,次年又和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室外停车费为每月每台90元。入住后,张先生先后交了4次室外停车费。2007年 10月,物权法颁布后,张先生从他人那里得知,室外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于是就要求退还2007年10月以后的停车费并拒交以后的停车费。但物管公司不同意,而且阻拦他的车辆进出。遭到拒绝后,张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物管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室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物管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给它授权,所以无权收取室外停车费。
案情分析
广居物管公司接到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补交自2007年11月到今年4月的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被告为车位提供了相关的卫生、保安等服务和管理。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就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另外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在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被告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定价符合规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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