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后失踪 买房者钱打水漂
原创商品房买卖案例
案情介绍
花近20万元买房,不曾想却打了水漂。12月8日,记者从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产买卖合同属无效,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顾女士与张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住房。2005年10月,张先生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施女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19.6万元的价款卖给了施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张先生下落不明。去年8月,顾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今年4月,施女士诉到法院,要求顾女士及其父母迁出系争房屋,并要求他们支付房屋占用费。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系顾女士与张先生婚后共同财产。施女士向张先生购买该房屋,双方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施女士作为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张先生进行如此大宗的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应对所转让房产的性质作充分的审查,亦应对所受让房屋的居住现状作充分了解。然而,由于施女士均未对上述情况作充分审查和了解,故施女士不应被视为取得该房产的善意第三人,其与张先生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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