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陶某工伤赔偿案
原创工伤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均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当事人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是否应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二、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提出反证?三、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蔡某,男,50岁,汉族,个体业户,住大庆市萨区。被告:陶某,男,36岁,汉族,个体业户,住萨区。 1997年8月,刘甲之父将儿子刘甲送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发达修理部业主原告蔡某处学习汽车修理技术,原告蔡某提供食宿,不开工资。原、被告系邻居关系,1998年4月间,为解决双方的用水困难问题,经双方口头协商决定接自来水管线,被告陶某于1998年5月6日上午用卡车拉回两根油管准备用于施工,并通知原告派人去卸管子。刘甲、邹某二人受蔡某之子指派前去卸车。在卸车过程中,刘甲从车上滑下来,头部着地摔伤,陶某立即雇出租车将其送往大庆油田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刘甲于1998年5月6日上午死亡。陶某支付医药费1200元。刘甲之父于1998年5月8日将其子火化,蔡某支付安葬费1500元。后刘甲之父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1999年 12月31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裁决,蔡某付申诉人刘甲之父丧葬费3292.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926.80元,仲裁费 400元由蔡某负担,同时裁决刘甲所受伤害为工伤。蔡某一次性给付刘甲之父赔偿费共计58,000元。后原告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以被告陶某是受益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负担劳动仲裁中所确认的赔偿费合计51,619.48元的50%即25,809.74元。被告陶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其接管线情况属实,但双方事先已约定由我方提供材料及联系安装,原告负责出人员,故不同意赔偿。
案情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为解决用水困难,经协商接自来水管线。被告用卡车拉回油管并通知原告派人卸管子。在原告处学习修车技术的刘甲受原告之子指派前去卸车,卸车中刘甲头部摔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仲裁,刘甲所受伤为工伤,原告给予刘甲之父赔偿金,计有丧葬费3292.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7,926.80元。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金的一半。一审原告败诉。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原告胜诉。此案中审理案件的一个焦点是:当事人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均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当事人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是否应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共同受益人的一方对受害人全部赔偿后,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其应付的而由一方代付的赔偿份额。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提出反证?一般情况下,是否应由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不予认可,但又提不出反驳证据的,该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肯定也未表示否定的,他的陈述是否可以采信?在此次事件中,刘甲的死亡是为了蔡某和陶某共同的利益死亡的,但对刘甲的死亡,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但蔡某和陶某应为共同受益人,应共同对刘甲之父承担赔偿责任,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应当支持。蔡某在和陶某共同装水管线活动中,双方均为受益人,蔡某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应由他二人共同分担。故对已由蔡某全部赔偿刘甲之父的经济损失51,619.48元,陶某亦应对该损失承担50%即25,809.74元,蔡某支付的1500元丧葬费,因其在诉讼请求中未涉及,法院未予受理,而陶某已付的1200元医药费,因其未提出反诉,法院亦不予审理。
判决结果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为解决用水困难,经协商接自来水管线。被告用卡车拉回油管并通知原告派人卸管子。在原告处学习修车技术的刘甲受原告之子指派前去卸车,卸车中刘甲头部摔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仲裁,刘甲所受伤为工伤,原告给予刘甲之父赔偿金,计有丧葬费3292.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7,926.80元。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金的一半。一审原告败诉。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原告胜诉。此案中审理案件的一个焦点是:当事人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均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当事人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是否应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共同受益人的一方对受害人全部赔偿后,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其应付的而由一方代付的赔偿份额。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提出反证?一般情况下,是否应由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不予认可,但又提不出反驳证据的,该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肯定也未表示否定的,他的陈述是否可以采信?在此次事件中,刘甲的死亡是为了蔡某和陶某共同的利益死亡的,但对刘甲的死亡,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但蔡某和陶某应为共同受益人,应共同对刘甲之父承担赔偿责任,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应当支持。蔡某在和陶某共同装水管线活动中,双方均为受益人,蔡某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应由他二人共同分担。故对已由蔡某全部赔偿刘甲之父的经济损失51,619.48元,陶某亦应对该损失承担50%即25,809.74元,蔡某支付的1500元丧葬费,因其在诉讼请求中未涉及,法院未予受理,而陶某已付的1200元医药费,因其未提出反诉,法院亦不予审理。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共同受益人的一方对受害人全部赔偿后,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其应付的而由一方代付的赔偿份额。
最新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