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相对应的
原创劳动仲裁案例
案情介绍
孙某,某公司财务主管。 1993年10月向公司请假30日去沿海联系外调工作,公司经理同意。10日后,孙某向经理递交人才流动表申请辞职,经经理批示同意,请办好财务交接,并加盖公司公章。孙某第二天将人事档案转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后单位后悔,以财务未交接完毕和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于11月20日对孙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仲裁查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曾行文职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行政同意办好手续才可。同时,孙某只是将所主管事务资料等全部留在原办公室,并交还钥匙。
案情分析
根据当地有关职工辞职规范性文件规定, 职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可,这是否意味着,不管用人单位领导同意与否, 都必须在等到30天后,才能离开单位呢?很显然,根据当时的劳动政策,未经批准的职工辞职是不合法的;但用人单位同意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劳动者是否还非得等30天后才能正式合法辞职呢?即为用人单位而规定的程序性权力由权利享有人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后,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是否会自动免除呢?我们认为,获得提前30天通知的权利的某公司主动放弃(公司经理已在30日前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 而使孙某自行免除其程序性义务了。
至于同意后要求办理好交接手续,那成了一个附带问题了,因为如果公司经理批准辞职后,孙某就不再是公司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因此也解除了,其掌管的公司财务交接只是一个附带义务。此时,孙某亦无权再占有、占用某公司的任何财物,因为他辞职后已不再是公司职工了。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撤销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相关法规
根据当地有关职工辞职规范性文件规定, 职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可,这是否意味着,不管用人单位领导同意与否, 都必须在等到30天后,才能离开单位呢?很显然,根据当时的劳动政策,未经批准的职工辞职是不合法的;但用人单位同意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劳动者是否还非得等30天后才能正式合法辞职呢?即为用人单位而规定的程序性权力由权利享有人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后,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是否会自动免除呢?我们认为,获得提前30天通知的权利的某公司主动放弃(公司经理已在30日前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 而使孙某自行免除其程序性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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