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仲裁纪律受罚
原创裁员案例
案情介绍
申诉方:黎某,女,25岁,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
被诉方:某市百货大楼,被诉方法定代表人:谷某,男,40岁,经理
黎某因在工作期间欧打顾客,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被百货大楼于1994年10月辞退。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仲裁庭调查核实,黎某于1988年被百货大楼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自工作以来,工作怕苦怕累,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串岗、离岗,完不成任务也不接受批评,多次与顾客吵架、打架。1994年9月又与顾客发生争吵,黎某将顾客打伤。百货大楼于1994年10月作出将黎某辞退的决定。黎某拒不认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情分析
仲裁委员会对于这一争议处理是完全正确的,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完全是合法的。黎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然而黎某失去了理智,大闹公堂,破坏了仲裁庭纪律,结果自己的权益没有正确行使,反而受到了罚款和拘留。这说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行使,而不应采取激化矛盾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否则,非但达不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标,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终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黎某申诉案作出如下裁决: 1.百货大楼辞退黎某是合法的。驳回黎某的申诉,维持百货大楼1994年10月关于解除黎某劳动合同决定。 2.仲裁费60元由黎某承担40元,百货大楼承担20元。 1994年元12月21日仲裁庭开庭宣布仲裁裁决。开庭时,黎某及其丈夫和亲友一同来到仲裁庭,当首席仲裁员宣读完仲裁裁决,要求双方当事人领取仲裁裁决书时,黎某恼羞成怒,辱骂并撕打仲裁员。仲裁庭当即给予黎某严厉批评,责令其退出仲裁庭。黎某拒不服从,仲裁委员会只得通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黎某处以300元罚款,并处以10日拘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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