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法律依据
原创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
1994年起,金某与洪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05年7月,洪某提出分手,金某遂多次让洪某写下双方有婚外情的字条和书信。后金某以此威胁洪某,要求洪某支付分手费,否则就将两人关系对外宣扬。洪某无奈,在之后的两年时间内,陆续给金某现金84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又给了56万元。2007年8月,洪某哥哥又通过银行转帐给了金某30万元。2009年1月,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金某供认不讳。
案情分析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露她人隐私的方法,敲诈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
杨浦法院判处金某有期徒刑8年并责令其退赔赃款。
相关法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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