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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案件应予立案

2015-06-0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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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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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再审案件的立案作了如下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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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再审胜诉的几率有多大。申请再审要有什么条件。
你好:     如果你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以下规定,你的申诉将会胜诉。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淮北律师 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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