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证据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证据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证明对象: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对免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利于缩小证明对象范围,减少证明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包括有:( 1 )常识性的事实。(2 ) 自然规律和定理。(3)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对于刑事证据的收集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尤其是根据刑事诉讼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收集,由法律来进行证据的调整和规范。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