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级别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