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达到了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立案。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是否有可能获得支持,应当在审判中解决,而不应当在立案中解决,否则,“立审分离”有何意义?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则可以要求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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