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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

2021-09-0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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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检法机关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是相互制约的,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每一个部门行使的职责是不一样的,这也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内容,那么,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

  二、刑诉法其他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第二百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采卷宗移送主义,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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