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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2022-01-3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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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抗诉是需要一定的理由的,在所有的民事抗诉事由之中,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是最为重要的抗诉事由之一。具体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有哪些?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有哪些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1)认定基本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

  我国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三种,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形成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如果将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将必然导致整个案件的法律适用错误。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将刑事犯罪案件当作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尽管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却使其逃避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2)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

  民事关系是一类由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组成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又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这四种。在合同债权法律关系中,又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三个层级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将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相互混淆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从而当然地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2、确定民事责任有误的

  一个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终要归属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来,只有极少数案件不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例如确认之诉。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民事责任确定的正确与否是检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确定民事责任有误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责任或者免责;

  (2)无民事责任或者应当依法予以免责的当事人被认定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原判决、裁定在对当事人需要承担共同责任时,未按照过错大小原则对当事人确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3、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漏判或者超范围审判的

  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范围,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不能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另行判决。原判决、裁定存在漏判、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的情形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

  4、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

  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有误的,是指原判决、裁定应当适用某民事实体法律、法规,但没有适用或者适用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一抗诉事由中,包括了以下情形:

  (1)原判决、裁定适用了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时,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3)应当适用已经生效的新法律而没有适用;

  (4)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二、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三、检察院抗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一般遇到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有误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维护自己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理由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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