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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020-12-0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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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因为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政治权利等,必须要慎重处理,所以在没有找到确切证据的情形下,不得判决案件,否则,如果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相关内容。综上,如果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或者是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等辨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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