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复议复核的流程是什么
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
已经侦查终结而没有被撤销的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等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侦查终结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自 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都必须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受理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第244条)。
受理后不应再退回公安机关
(1)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机关规定”第34条)。
(2)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 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 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 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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