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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15-08-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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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了,虽然刑诉法第九十九条作出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那么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解答。

  网友咨询:我的朋友被人打成重伤,做了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他能否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付残疾赔偿金?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你的朋友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拓展】

  “物质损失”的含义:

  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理解什么是“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和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应从三方面理解:

  1、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还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2、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3、不包括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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