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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中的救助制度

2014-07-2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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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新举措,由地方各级财政进行资金保障,《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年3月实行。与以往的救助制度相比,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三大特点。其一是坚持案件管辖地负责的属地救助原...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新举措,由地方各级财政进行资金保障,《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年3月实行。与以往的救助制度相比,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三大特点。其一是坚持案件管辖地负责的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地在本地或是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山西省首例获得救助的当事人邓耀清祖孙俩是四川人,邓的儿子在我省长治市打工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审理是在长治进行的,所以邓耀清提起救助申请以及救助数额的计算,都是以长治为管辖地。

  其二是救助对象范围更大。以前,国家也有过类似的救助制度,称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两者相比,新的救助制度受助范围更广。比如,国家司法救助同样包含了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因案件无法侦破或难以得到赔偿,造成的生活困难、无钱医治等方面的救助。其次,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如果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也可以申请国家救助。

  其三是承担国家救助职责的办案机关不仅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可以在办理案件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有提出救助申请的权利。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如果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追偿。

  经济贫困和法律知识的缺失,是阻碍很多案件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的客观因素,诉讼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对当事人进行救助。在我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是最典型、最传统的司法救助手段,主要针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了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加诉讼。

  另一个常见的救助方式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或可以为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而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向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认为,应该积极扩展司法救助的方式。目前,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开始点滴尝试。2013年6月,山西省司法厅就下发通知,在全省试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目的是通过减免鉴定费用的方式,让当事人享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新变化值得欣慰,但更迫切的是尽快建立相应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对弱势群体予以司法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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