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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检验

2012-12-1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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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作物证(materialevidence).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资料,均为物证。大体可分为六类:1.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作物证(material evidence).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资料,均为物证。大体可分为六类:

1.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粪便、尿,胎便、胎垢,羊水、恶露,乳汗、呕吐物,胃肠内容物、皮肤、毛发、指甲、骨骼、脏器碎片等。

2.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如门框上的撬压痕迹)。

3.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如衣服、钮扣、帽子,手帕,毛巾、鞋袜、书包、拐杖、雨伞、尘埃、轮胎印痕、砂土、炭粉、染料、纸片等。

4. 药品、毒物、生药。

5. 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

6.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

物 证是一种客观证据,在侦查、审判上有重要意义。某一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它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能够反映—定的案情,可 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在现场上或被告人家里发现的凶器,在被告人衣服或身体上发现有不属于他本人的血痕,以及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字条、 纸烟头或其他物品,往往能够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起到证据的作用。大部分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凡为侦审目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判断它们是否能作为肯定或否定犯罪的证据,均称为物证检验(examination of material evidence)。本章着重叙述有关人体组织器官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精液、毛发、骨骼等的检验。

物证的发现,提取与送验应注意事项:

1.物证多数是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也有在检查罪犯或嫌疑对象时发现,故必须全面细致地耐心寻找,对发现的—切物证都要按物证提取手续详细记录,证明发现地点,照相或绘 图后,用适当方法采取和包装。对新鲜血液如能冷藏送验及时检查,即容易又准确,且可检出较多种血型,否则必须阴干后包装,切勿潮湿状态下包藏,以免腐败或发霉而影响检验结果。同时勿忘采取对照材料一并送验。

2.如有数种检材应分别包装,防止相互污染或碰撞损坏,还应外加封签,以防调错或遗失。

3.寄送函件中应包括有送检单位公函:送检物品清单(包括提取方法)、案情、送验目的和要求,如系复验,应寄送原鉴定书或其抄件,送验者、发函日期及复函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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