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经审查如原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可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下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不予立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将案卷调齐,登记、编号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移送审监庭的时间为审限开始的时间,审监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排期开庭。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
(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以下内容:审判权的统一性。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一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审判由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按照分工统一进行,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审判权。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并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为根据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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