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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2019-09-0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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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诉讼的行为为前提。关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庭秩序、扰乱或者阻碍审判和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情况。那么,刑事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警告其不得再犯的措施,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承认错误,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重犯的措施,也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强制措施。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三、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而关于“刑事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权益人的物权受到了不法侵害那么便可以自己向实施者提出消除妨害,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向妨害的实施者提出消除妨害。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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