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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计算应明确

2012-12-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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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审判中,判决书尾部应写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上诉法院等事项。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上诉期间的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期间为十五天,如超过十五天,则丧失上诉的权利。十五天的上诉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在民事审判中,判决书尾部应写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上诉法院等事项。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上诉期间的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期间为十五天,如超过十五天,则丧失上诉的权利。

十五天的上诉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从字面理解应是从送达之日计算。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期间应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表述,既不便于计算,也容易造成曲解,误导当事人甚至案件承办人从判决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无形中就缩短了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造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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