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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取保候审制度有何规定

2021-05-0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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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报候审一般是一种强制刑事措施,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随传随到的一种行为。我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对象,一般具有特殊性,有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取保候审。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简述取保候审制度有何规定的问题。

   一、简述取保候审制度有何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简述取保候审制度有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简述取保候审制度有何规定的问题。取保候审制度是司法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取保候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除却没有资格申请的之外,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当同意。如果您对取保候审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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